條款細則

本條款細則(「條款細則」)對由保利置業(香港)有限公司營運之保利悠悅會(「本會」)的所有會員(「會員」)均有約束力。經簽署申請表格及/或透過網上登記成為本會會員,申請人即完全接受本會所訂之條款細則及不時作出之修訂,以及同意受其約束。每位會員必須遵守本條款細則。

  1. 會籍

1.1 本會會籍免費開放予年滿18歲之香港居民申請。

1.2 本會提供三類會籍:

悠悅(JOY)會籍 - 開放予所有年滿18歲之香港居民。

優悅(LUXE)會籍 - 專為18歲或以上並在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的同時:(i)為保利置業集團有限公司及/或保利置業集團有限公司的任何有聯繫公司(統稱「保利集團公司」)的單獨發展或合作發展的住宅及/或商業物業之註冊物業擁有人(包括一手及二手買家);或(ii)為該等物業之租戶或住戶。於本條款細則中「有聯繫公司」的定義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

臻悅(PREMIUM)會籍 - 專為年滿18歲或以上的保利置業特選客戶而設 (僅限邀請)。

1.3 本會可不時成立其他其認為合適的種類或類型的會籍。

1.4 所有會籍申請須經本會批准,本會有絕對酌情權批准或拒絕批准任何會籍之申請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本會並有絕對酌情權不時修改會籍的資格要求。會籍的有效期為本會不時指定的年期。本會有絕對酌情權以任何期限或方式為會籍續期。在不局限於上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尤其當會籍續期時,會員必須應本會要求,向本會證明以令本會滿意其符合成為當時本會會員之資格,並提交本會認為所需之證明文件,以供批核。

1.5 每位會員均有責任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其個人資料之任何變更,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例如姓名及身份證/護照號碼,以及聯絡資料,例如家庭及/或手提電話號碼,住宅及/或郵寄地址及電郵地址。

1.6 在任何時候,每位會員必須作出個別申請並在任何時候只可持有本會一個會籍。

1.7 會員對本會之組織、運作或管理並無投票權,對本會之任何財產亦無任何權利或申索權。

1.8 本會之會籍不得轉讓。

  1. 會員證及本會終止任何會員會籍之凌駕性權利

2.1 每位會員於其會籍申請獲批核後,將獲本會發出一張電子會員證(「會員證」)。會員證可以實體、虛擬、電子、數碼及/或其他本會認為所需的形式發出.。

2.2 會員證在任何時候均屬本會之財物,本會有絕對酌情權處理會員證,包括但不限於在其認為合適的任何時候取消、撒銷或暫停會籍,並無須給予任何理由。

2.3 本會有絕對酌情權隨時終止任何會員之會籍及撤銷會員證,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

2.4 會員證/會籍不得轉讓,並只供獲發該會員證之會員使用。任何人士均不得出售會員證。

2.5 會員於享用本會所提供之活動、設施、產品、獎賞及/或服務時,須應要求出示會員證作為其會籍的證明

  1. 産品、獎賞及/或服務

3.1 本會確認會員獲批核入會後,將有資格接受及享用本會提供之活動、設施、産品、獎賞及/或服務(其活動、設施、産品、獎賞及/或服務或會因應不同會籍而有所不同),惟會員須先得到本會之邀請及受本會於提供該等活動、設施、産品、獎賞及/或服務時訂明之任何特定條款細則所限制。本會就向會員作出邀請方面有絕對酌情權。

3.2 本會有絕對酌情權隨時終止或暫停運作及/或提供及/或供應任何活動、設施、産品、獎賞及/或服務,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

3.3 本會有絕對酌情權以不同的條款及規定,向不同會籍級別之會員提供不同的活動、設施、産品、獎賞及/或服務。

3.4 本會保留在任何時候均可更改向會員提供之活動、設施、産品、獎賞及/或服務的權利。

3.5 倘若任何活動、設施、産品、獎賞及/或服務是由第三方商家或商店或提供者/供應者提供,則該等活動、設施、産品、獎賞及/或服務的使用和享用須受該商家或商店或提供者/供應者所訂立之條款細則所限制。

3.6 本會不會向任何一方(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提供活動、設施、産品、獎賞及/或服務的商家或商店或提供者/供應者)拒絕接受或承兌會員證而負責,亦不會對任何人士因向會員提供的活動、設施、産品、獎賞及/或服務而遭受之任何損失、成本、支出或損害而負上任何責任。

3.7 會員不得利用本會或由本會提供之活動、設施、産品、獎賞、服務、資料及/或文件作任何商業、不道德、不合法或其他用途。

  1. 本會之責任

4.1 本會無須就任何原因導致或引起的任何行為、遺漏或失責而直接或間接地對會員或任何其他人士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任何損失、損害或損傷負上任何責任。

  1. 會員償付費用

5.1 本會可向會員收取費用以償付本會因按會員要求而提供及/或送交任何資料或文件所產生之費用或支出,及/或與任何活動、設施、産品、獎賞及/或服務相關的費用或支出。

  1. 修改會員條款細則

6.1 本會有絕對酌情權及權利不時修改條款細則,並或會但非有責任以其認為合適之任何方式透過其認為合適之渠道通知會員任何有關修改。

6.2 除非及直至本會接獲會員之退會通知,否則所有會員均須受該等條款細則之修改約束。

  1. 退會

7.1 任何欲退出會籍之會員須於最少7個工作天前以書面預先向本會作出退會通知,並以掛號信郵寄至本會登記地址:

保利悠悅會
香港金鐘夏慤道18號
海富中心1座25樓2501室

  1. 開除會籍

8.1 在不影響本會上述終止會員會籍之凌駕性權利的情況下,本會倘若認為任何會員之表現或行為對本會有損害或違背或損害本會之利益或違反任何條款細則,本會可開除有關會員之會籍,而本會之決定為絕對性、最後性、終局性及具約束力。

8.2 被本會開除會籍之會員將停止作為本會之會員並將停止享有該會籍之任何權利、利益或優惠,被開除會籍之會員亦不再有權接受及享用本會提供之活動、設施、産品、獎賞及服務。

  1. 本會停止運作

9.1 保利置業(香港)有限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隨時停止本會之運作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本會一旦停止運作,會員之一切權利、利益及優惠即告停止。於任何情況下,會員均不得或不能因本會停止運作及/或本會提供的任何活動、設施、産品、獎賞及/或服務而向本會及/或保利置業(香港)有限公司及/或其相關員工、僱員、代理人、職員、經理、董事、股東或管理人員提出任何性質的及任何情況所引起之索償或索求。

  1. 個人資料

10.1 本會的會籍同時受本會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所規限,有關「收集個人資料聲明」被納入保利悠悅會的會員申請表格之中。請細閱本會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以了解本會的私隱政策。

  1. 適用法律

11.1 本條款細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解釋。

11.2 如本條款細則中的任何條文被法院或其他權力單位裁定為不能強制執行,該條文將從本條款細則分割出來,而該條文之不能強制執行絕不會影響本條款細則之其他條文。所有不受到該等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影響之條文,均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1. 管轄文本

12.1 倘若本條款細則的英文文本與中文文本有任何抵,概以英文文本為準。